郊区各区县农委、工商分局、经管站,石景山区集体经济办公室: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需要,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合作社建设,巩固发展集体经济的决定》(京发〔1991〕2号)、《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规定,现就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兴办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投资主体范围
本通知所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包括:乡合作经济联合社、村经济合作社以及产权制度改革后建立的新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投资主体兴办企业,应当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区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书》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三、有关工作要求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兴办企业应当严格履行民主程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决议书样式见附件);要严格把握投资方向,开展可行性分析,合理确定投资规模,严格规范企业章程,明确企业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关系,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2.各区县工商分局要为有需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企业提供事前政策咨询、事中及时办理、事后跟踪指导的全方位准入服务。
3.各区县农委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指导管理和服务。
4.各区县经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服务工作,及时做好《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书》的年检、变更及换发等工作,加强集体资产审计监督,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管理。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