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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研中心积极建言献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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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次审议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没有涉及“村改居”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的任何规定。

  根据市农研中心长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跟踪研究,在北京等超大城市地区“村改居”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实践中不是没有多少实例,而是有很多实例,其存废及资产处置、监管等问题迫切需要国家立法予以正视、确认、规范和保障。为在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等重大问题上能够发挥市农研中心作为农研智库的重要作用,张英洪副主任积极组织调研组,及时带领有关同志于2024年1月集中开展了“村改居”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题调查。经过1个多月的调查研究,于2024年2月完成了由张英洪、王丽红、刘雯执笔的《“村改居”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引起高度重视——基于北京市的调查与思考建议》调研报告。为能够尽快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修改完善工作,一方面,调研组第一时间将调研报告提交给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法案室王观芳主任参考;另一方面,于2024年2月23日在中心《调查研究报告》2024年第9期刊发报告全文,2024年3月27日获北京市人大农村委主任委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公室主任付兆庚同志批示。此外,2024年4月12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主办的《改革内参》刊发了该调研报告,《改革内参》是中央核心决策部门及宏观调控部门了解各地区、各行业改革动态和信息的重要渠道,已成为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领导干部批示、参阅较多、国内唯一一份全面反映改革研究和实践的中央级改革类内参,在国内改革领域具有广泛影响。 

  该调研报告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仍然静态孤立地看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忽视了改革开放40多年来城市化和城乡融合发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的深刻影响,建议要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放在城市化和城乡融合发展的大势中去考量。 

  报告创新地提出,在市场化、城市化和城乡融合发展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演变和形成了三种主要的新形态。第一种是城市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集中在超特大城市的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由于城区不断向外拓展,被城市吞没和覆盖的农村地区因城市化产生了“村改居”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类组织还包括乡镇改街道后的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这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有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突出基因,又有城市经济的鲜明特点。这类城市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是以集体土地为纽带的劳动联合,而是以集体资产为纽带的资本联合,其名称中不宜保留“村”、“乡镇”,也可以不再保留“农村”二字。第二种是城乡融合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集中在超特大城市近郊地区,这些农村地区尚不具备撤村建居或撤乡镇设街道的条件,既保留有传统农村的固有特色,也发展出城市的新型特征,更重要的是这些村庄已经是传统老村民与市民进村后的新村民共同生产生活的城乡融合共同体,乡村产业结构也从传统第一产业为主转变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新格局。这类城乡融合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亟需将新村民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框架之中,让新村民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与治理。第三种是传统农业区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称之为纯农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集中在离城市较远的远郊区或其他广阔的农村地区,这些纯农业区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呈现出更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征,但也有城市化、城乡融合发展带来的新变化,比如这些纯农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村也有少量的外来新村民,有些乡村因本地村民离村进城而成了“空心村”,对于这些“空心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发展面临人口老龄化、村庄空心化的严重挑战,包括有的地方出现的一些耕地撂荒现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只针对纯农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没有涵盖城市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城乡融合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本在于没有充分把握和体现城市化、城乡融合发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带来的深刻影响和重大变化。一部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必须要把握和体现城市化、城乡融合发展所带来的新变化,而不能静态地、孤立地看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报告建议,将“村改居”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立法框架之中,立足现实丰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内涵并拓展完善其职能,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态的新变化进行定义,建议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修改为:“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或以集体财产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或实行集体财产统一经营体制的地区性经济组织,包括农村地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城市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撤销乡镇和行政村建制后保留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包括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报告针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时代内涵,提出拓展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的政策法律含义,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结构与外部监管体系等具体政策建议和草案修改意见。 

  据悉,202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进行第三次审议。在事关“三农”发展的重要时点、重大问题上积极建言献策,是市农研中心充分发挥农研智库作用的重要体现,也是落实中心主要领导提出“头顶天、脚立地、腰板硬”要求的具体举措。 

 
         
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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