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支持下,青海省大力进行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从2006年开始,就组织力量着手开展了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相关基础研究工作。先后提出了《青海省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有关政策建议》和《关于建立健全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的有关政策建议》。
一、基本情况
青海省地处青藏高原东北部,是长江、黄河、澜沧江三江之源,是我国重要的水源地和生态屏障,也是高原生物基因资源的宝库。境内地形复杂,植被类型多样,以草甸植被为主,其次为荒漠植被和草原植被,冰川、戈壁、沙漠、风蚀残丘、石山、雪山等面积占国土面积的30%。天然草地面积54675万亩,占全省国土面积的50.5%,可利用草地面积47434.5万亩,其中荒漠草地4015.5万亩,高寒草原和高寒草甸44223万亩。森林资源少且覆盖率低,仅为5.2%。境内有湿地面积6189万亩。
二、具体做法
目前,青海省生态补偿机制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二是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
(一)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的有关精神,青海省于2010年出台《关于探索建立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并于次年颁布《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实行办法》,积极建设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
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区域包括玉树、果洛、黄南、海南4个藏族自治州所辖的21个县以及格尔木市代管的唐古拉山镇。
补偿涵盖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改善和提高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与水平、提升基层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三方面。具体的补偿政策有:建立草畜平衡补偿政策、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日常管护、支持推进草场资源流转改革、实行牧民生产性补贴政策、建立农牧民基本生活燃料费补助政策、支持开展农牧民劳动技能培训及劳务输出、支持农牧区后续产业发展、建立“1+9+3”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异地办学奖补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日常监测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生态管护机构运转水平以及农牧民的社会保障政策等。
生态补偿资金主要来自于:中央财政下达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支持藏区发展专项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省、州、县级的预算安排;中国三江源生态保护发展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国际、国内碳汇交易收入等。资金的转移支付实行“当年考核、次年补偿”的办法,以县为单位,由省财政按照相关测算依据计算到县、统一拨付到州。而资金的测算则依据当地人口数、地域面积、重点生态保护区面积、机构设置、生态环境监测及生态补偿绩效考评结果、成本差异系数等相关数据,按照特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得出。
(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
根据国务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决定,从2011年起,青海省在全省范围内全面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具体政策有:
1.天然草原禁牧补助政策
以全省年平均饲养一个羊单位所需26.73亩天然草原作为一个“标准亩”,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州禁牧区草原面积和测定的标准亩系数,结合国家禁牧补助测算标准,在与退牧还草饲料粮补助政策合理衔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州上年人均畜牧业纯收入、牧民人口数、禁牧草原面积及减畜减收四个因素,确定各州禁牧补助测算标准和资金总额,各州禁牧补助测算标准为:果洛、玉树州5元/亩,海南、海北州10元/亩,黄南州14元/亩,海西州3元/亩。
2.草畜平衡奖励政策
各地结合实际,对禁牧区以外的草原核定载畜量以后,确定超载牲畜数量,制定减畜计划,核减超载牲畜。各地要切实将草畜平衡面积及减畜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县、乡、村级牧户,经公示由县与乡、乡与村、村与牧户层层签订减畜合同,并由各级财政、农牧部门对履行减畜计划的牧民,按照每年每亩1.5元的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
3.对牧民的生产性补贴政策
一是牧业生产所需的牦牛种公牛、绵(山)羊中公羊良种补贴,以活体方式补贴,由省级招标确定供种单位、供种价格、进行种畜鉴定并公告,项目县根据省级农牧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种单位购置鉴定合格的种公畜,补助标准为:牦牛2000元/头,藏绵羊800元/只,绒山羊800元/只。牧民购置是仅支付差额部分价款,供种单位凭销售记录和县级农牧部门出具的证明到财政部门领取补贴资金。
二是对牧区、半农半牧区人工种草所需籽种的补贴,补贴标准为多年生人工种草每亩50元,一年生每年每亩10元,采取项目管理或直补牧民两种形式。
三是对已承包草原并履行禁牧和草畜平衡义务,且目前仍在从事畜牧业生产的牧户用于生产的柴油、化肥、饲料等生产资料补贴,每户补贴标准为500元,补贴资金直接发到牧户。
青海省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完善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和支持,其两大补偿机制的建设具有较大的区域独特性。然而,将教育、就业、社会保障、产业发展等融合到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中,这一点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