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7日至7月7日,随农业部考察团赴德国、瑞士、法国对合作社进行了为期11天的考察学习,考察了3个国家11个合作社,参观了9个加工厂、超市、批发市场等。其中,德国作为世界合作社组织的发祥地,自1864年莱佛艾森创立第一个合作社以来,距今已有140多年的历史。现在,德国的农业合作社遍布德国农业地区,为农民提供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以及信贷、农资供应、咨询等服务,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载体。合作社不仅提高了农业生产和销售的组织化程度,而且在促进农村地区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别等方面发挥了个体农民和国家都不可替代的作用。德国合作社在制度保障、合作金融体系、企业化运作、合作社联合机构等方面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做法和经验。
一、德国合作社基本情况和运行模式
(一)有效的组织制度安排是确保合作社发展的基础
德国《合作社法》规定,成立合作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合作社必须由7名以上社员按自愿互助、自我管理和自负盈亏原则成立。2006年新合作社法定最低社员数由7名降至3名。社员加入合作社要有一次性投入,具体金额及其使用、分配办法在合作社章程中要有明确规定。入社前须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合作社在章程中明确社员是否应以私人财产对合作社的债务负责。合作社一经登记便取得了法人资格,组织结构与通常的股份公司基本相同,也实行董事会、监事会和全员大会分权制。董事会和监事会至少分别由2人和3人组成,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只能由社员担任。合作社全体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这些均在合作社章程中有明确说明。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合作社规模不断扩大和新业务不断拓展,德国部分合作社开始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职经理。如哈格瑙葡萄种植协会会长弗兰茨?布特曼先生就是外聘的经理。
德国是对合作社实行监督法制较为健全的国家之一。1889年颁布的《合作社法》就对合作社监督有较为明确的规定,现行的《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必设机构。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权力基本均等,相互制衡。
(二)严格的审计制度确保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德国《合作社法》第54条规定,合作社成立前需经当地审计师协会审计通过,成立后必须加入所在地区的合作社审计师协会,并接受定期审计。资产负债表超过200万欧元的合作社需每年审计一次,资产负债表不到200万欧元的两年审计一次,但需每年做年终决算报表。在审计中发现影响合作社发展的重大问题要立即通知监事会,并与其一起解决问题。审计结束后要形成详细的总结报告,并督促理事会解决存在的问题,理事会要将审计结果通告每一位社员。严格的审计制度一方面可支持没有经验的合作社领导的工作。另一方面也对合作社领导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据巴登符腾堡州合作社联盟商品和服务合作社咨询部主任弗克?费因克先生介绍,该州自建立合作社以来到目前还没有一个倒闭,这不能不说得益于严格的审计制度。
另外,德国《合作社法》还规定,合作社必须联合组成审计协会联合会,审计协会联合会由政府授予审计权。加入合作社审计协会是合作社注册和经营的前提。合作社强制审计制度,使合作社成员有效地监督和控制董事会和监事会,并使董事会和监事会能够更好地管理合作社和控制经理。
(三)健全的合作金融体系,支持了合作社发展
德国合作社的主要起源之一就是信贷合作社,在德国合作社特别是农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合作金融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德国的合作金融组织已经形成遍布城乡的合作金融组织网络和健全的合作金融管理体制。莱弗艾森合作银行(简称BVR)和1255家合作银行、2家合作社中心银行以及13765家分支机构,构成德国合作社运动中规模最大的银行网络。作为一个银行体系,它们既向成员也向一般客户提供银行服务,保持相互独立又联合发展的格局。由于合作银行的网点比其它商业银行更接近农村和农民,因此,更能为农民服务。
(四)普遍的企业化运作,为合作社发展提供了活力
德国《合作社法》规定:“服务于增进合作社成员的收益或经营,或者服务于合作社的公益意向。”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近些年来,迫于市场竞争压力,德国合作社越来越呈现规模化组织、专业化经营、企业化运作的趋势,出现了向营利企业转型的显著特点:一是合作社由社员需求导向向市场需求导向转变。二是在传统合作基础上引入灵活的资本联合形式。三是合作社通过联合与合并,进行规模化整合,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四是合作社民主管理逐渐被专家管理所代替,全体社员大会逐渐被代表大会所代替。五是合作社与非社员业务不断增长。六是由非营利的合作社转化为以营利为目标的股份公司已不是个别现象。
(五)适度的政府支持,加快合作社发展
尽管德国的合作社与政府并没有直接的行政关系,也不依赖政府,表现出较强的独立性。但长期以来,政府通过立法和提供一些优惠政策,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新成立的农业合作社5年内可享受创业资助,包括人工费用、办公设备和咨询费;7年内可享受投资资助,资助额最高为投资总额的25%,但不超过其销售收入3%。农业企业、合作社还可获得免交营业税、机动车辆税的待遇。为农业企业提供咨询、农机出租等服务的合作社免交法人税等。德国政府还对农业企业实施特殊性的信贷管理政策,支持信贷合作社的发展,向农民提供低息贷款。从1954年开始,德国联邦政府对农村信贷实行利息补贴。东西德统一后,政府对原东德地区农业合作社的重组给予了一定的财政支持,帮助他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重新运转,并按欧盟的规定进行生产。
(六)关于合作社联合机构问题
经过长期发展,德国已形成了独特的合作社联盟体系。依据经营范围来划分,合作社大致可分为信贷、农业、工商业、消费和住房合作社五大类。合作社自下而上为三级组织结构:基层合作社;区域性合作社联盟,区域性专业协会;全国性合作社联盟,全国性专业协会。基层农民自愿组建基层合作社,基层合作社按区域组建区域性合作社联盟,各区域性合作社联盟组建全国性联盟—莱弗艾森合作社国家联盟。同时,基层合作社还按区域组建区域性各专业协会,它既是同级区域性合作社联盟的成员,也是全国性专业协会的成员。
合作社联盟是多元化、综合性的。联盟自身不从事具体的业务经营活动,而是扎扎实实地为基层社办实事。合作社联盟的主要职能有五方面:一是对合作社进行法定审计,分析合作社的经济和财务状况,提出改进建议。二是向合作社提供市场信息和咨询服务,解决经济纠纷,处理法律事务。三是对合作社领导人及其成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决策水平和经营能力。四是为合作社提供低息贷款担保,或者为银行对合作社进行信用评级。五是代表合作社向政府游说,表明利益诉求,争取优惠政策。各级合作社联盟和专业性协会的经费既来源于合作社上交的会费,也来源于联盟的服务收费和一些经营获利。
二、启示和建议
德国合作社的运营模式和制度建设,与我国在合作社发展的许多方面都具有互补性,学习和借鉴他们的经验和做法,对于提高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通过考察、对比和分析,提出如下建议。
(一)营造良好的合作社发展环境十分必要
要树立扶持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增收、支持农业发展、促进农村和谐的理念,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支持农业和农民的有效载体,进一步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建构政策支持体系,尽快出台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
(二)支持合作社进一步做大作强
德国以及欧洲其他国家的合作社的发展历史表明,要使合作社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支持做大作强。要允许同业合作社组建联合社,合作社之间可以兼并;允许在发展初期加大公积金提取,用于合作社发展;鼓励合作社自办加工企业或与龙头企业建立密切联系;鼓励提高合作社开放性,探索形式多样的合作社形式。
(三)在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和人才培训方面上水平
德国的合作社发展证明,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一支热心合作事业、熟悉合作业务、具备较高政策理论水平的辅导员队伍。加强辅导队伍建设是对合作社最大的支持。同时,要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基地的作用,培养合作社带头人、财务会计、技术营销等人员。
(四)在金融支持上应有所突破
由于合作社的特殊性,信贷资金支持严重不足,是困扰合作社发展的重要瓶颈。要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合作社的协调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为合作社提供信贷服务。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尽快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的具体办法,确定一批开展信用合作业务的试点地区,解决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的登记和日常指导问题。
(五)加强对合作社的监管刻不容缓
在市场经济中发展合作经济,加强合作社监督显得尤为重要。要积极把国外的审计监督经验,把我国由于缺乏监督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结合《合作社法》的修订,把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进一步予以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六)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建设适时提上日程
德国的合作社发展实践表明,依托合作社联合组织,不仅可以加强对合作社的培训交流、信息咨询、及时反映合作社的诉求,而且可以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的重要助手,促进合作社的自律,抓好规范发展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