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5年5月1日的施行,加强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治化、规范化管理,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构建产权清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2024年12月18日下午,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发展研讨会暨北京市城郊经济研究会2024年年会在市农研中心709会议室召开。市农研中心党委委员、副主任吴志强出席会议。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原副所长、研究员苑鹏,中国农科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乡村发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北京市城郊经济研究会会员赵一夫,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经济体制研究室主任、研究员谭智心,市农研中心原主任焦守田,市农研中心原二级巡视员熊文武,中国农科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乡村发展研究室副研究员、北京市城郊经济研究会监事王丽红等专家,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公室法规处副处长向非受邀参会。市农研中心党委委员、调研综合处处长,北京市城郊经济研究会秘书长刘雯主持会议。
会上,向非副处长介绍了当前市人大常委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相关立法修法工作的考虑。6位专家围绕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相关立法研究工作,结合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现状特点与发展实践,提出了有关立法研究的意见与建议。
专家认为,北京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起步较早,上世纪90年代就陆续出台了《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等配套法律制度,但是始终缺少对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发展做出重大原则性规定的地方条例。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宪法和民法赋予的法律地位,但始终缺失合法的市场地位,以至其“法人财产权”得不到市场认可,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开拓市场、扩大经营规模、推进产业升级、创新经营方式过程中面临着资产评估、资产分割、产权转移、产权交易、要素重组与合资合作以及税制接轨等诸多环节难以逾越的“市场梗阻”,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资产经营的功能难以发挥。202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即将施行,制定一部适应当前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地方母法迫在眉睫。在母法的框架下,研究修订完善各类配套法律(子法),更加有利于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治化、规范化治理。
专家认为,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立法工作要保障集体资产安全与农民合法权益,回应北京郊区农民资产支配、保护与发展诉求,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基本原则,结合北京作为首善之区、集体经济高度发达且形式多样、区域差异显著等特点,构建兼具规范性与适应性的法规体系。建议围绕立法论证工作,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类与界定研究,重点关注“村改居”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公司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标准和界定建议;加强城乡融合背景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研究,有效解决成员与集体、成员与村民、成员与成员 (如原始成员、政策性移民、自由迁徙移民、外嫁女、入赘男、新生人口、转业军人、劳改人员、转非未转工人员等等)因成员资格界定、成员权益量化、收益分配等处置无序而引发的内部纷争,以形成和谐共生的自治机制与发展合力;加强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股份权能研究,应对高度城市化地区集体经济组织封闭管理与市场化开放需求的矛盾;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和审计监管研究,保证其资产运作的科学、合理,有效防止“小微腐败”现象,维护农村基层稳定。
市农研中心城乡发展处二级调研员崔国胜,调研综合处副处长、北京市城郊经济研究会副秘书长王洪雨,办公室一级主任科员刘婧、调研综合处一级主任科员张君武参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