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情况来看,资金是制约新农村建设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所在,如何进行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对解决新农村建设融资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农村金融制度存在功能缺陷
随着我国建设新农村战略的实施,农村金融市场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和壮大。但从农村金融机构数量及网点分布来看,与城市相比存在着非常大的差距,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远远满足不了实际需求,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仍然还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从目前农村的各种金融需求来看,既有农户和中小型企业的金融需求,又有大型龙头企业的金融需求;既有商业性金融需求,也有政策性金融需求;既有短期融资需求,又有长期融资需求。这种多层次性需求应由不同的金融组织和不同形式的金融供给来满足,任何一类金融机构都只能满足一部分金融需求。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农业发展银行,除了发放粮棉油收购储备贷款外,把更多的力量投放到了商业性经营上面,无力从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开发等支农事业;作为商业金融机构的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却承担着大量的政策性金融业务,这样降低了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效率,而且大幅度提高了政策性金融业务的操作成本。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农村金融运行的一个非常突出的现象是农村金融资金通过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大量流出农村。目前,这种状况依然没有多大的改变。当前农村大部分以农户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缺少大项目,对资金吸引力不足致使从县域吸收的存款不能按比例在县域进行贷款投放,而是过多“上存”,成了大中城市的信贷资金来源。
正规金融供给不足,必然造成非正规金融的活跃。来自各方面的信息表明,农村正规金融提供的贷款仅能满足需求的25%,而75%左右的农村金融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或者是只能通过成本较高的民间金融渠道得以满足。根据有关调查,农户借款行为的61%是以民间借贷形式实现的,而农户放款行为的94%是在亲戚、邻居和朋友之间进行的。农村民间金融发展非常迅速,民间金融对新农村建设的推进确实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民间金融的快速发展,使得农村金融风险加大,同时农村民间资金借贷利率远远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限,因而大大增加了农民的资金使用成本。
我国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存在着很多问题。目前农村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金都比较少,提供的担保数额低、期限短、担保能力较弱,根本无法满足众多的农村规模经营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担保需求。农村信用社和农户之间的信贷往来主要使用“多户联保”的担保方式。
制度创新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
在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应本着稳定和有利于支持新农村建设融资原则进行。降低农村金融准入的门槛,对整个金融行业进行市场化,允许各种实体在农村建立金融机构,注册资金的限制可以因地制宜。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退出机制,对于经营不善、制度落后、效益低下的农村金融机构,通过有效、安全的途径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的活力。
中国的农业经济要朝着“高积累—高投入—高产出”的现代农业发展,仅仅依靠当前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自身的资金积累、国家财政支持及金融机构信贷投入已无法解决资金供求矛盾。而借助于资本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筹集农业发展资金,是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一个核心内容。通过发展和培育农村资本市场,可以引导符合要求的农村企业上市融资,从而扩大“三农”直接融资比例,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快速发展。
就日益增长的农村金融需求来看,仅仅依靠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是不够的。从提高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要求出发,积极引入竞争机制,稳妥地发展民间银行,打破金融业的垄断格局,应该成为下一步农村金融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发展民营银行,可以采取两种模式。一种是改组模式,即以现有农村信用社为基础,通过吸引民间资本实现民营化产权改造;另一种是新建模式,即以自然人或企业发起,通过定向募集民间资金新建民营银行。改组模式在沿海发达地区已经有成功的试点经验。近年来,已经有多家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成功引入了一定比例的民间资本,组建股份制银行。新建模式,从公司产权结构上看,将实现民间资本对银行的控股,有助于形成灵活的经营机制和严格的内控机制。
进一步完善农业政策性金融,是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在政策性金融上进行制度创新主要是转换、扩大农业发展银行的经营机制和业务范围。应该让农发行彻底转变经营机制,引入市场化管理方式和手段。农业发展银行应及时调整其功能定位和服务领域,将信贷支持重点从流通领域向生产领域转移,改变以前业务单一的局面,重点支持农业主产区提高粮食的生产、转化和加工能力,大力支持农业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现象非常普遍,有关调查结果表明,农村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其中高利贷的发生率达63%。应尽快出台规范民间融资的制度规范和条例,抓紧制定相应的民间借贷管理法律法规,从政策上承认民间借贷市场的合法地位,将民间借贷行为置于政府的监管之下。
(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