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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大农业领域贷款贴息等金融扶持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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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政农函〔2016〕58号  

  郊区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积极发展普惠金融,进一步完善和丰富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内容,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大农业领域贷款贴息等金融扶持的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2月8日   

  关于加大农业领域贷款贴息等金融扶持的办法(试行)  

  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既是引导金融资本投入“三农”的重要手段,也是新常态下创新财政支农机制的重要举措。2016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发展农村普惠金融,降低融资成本,全面激活农村金融服务链条。”为贯彻中央精神,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全面提高新时期城乡一体化发展水平的意见》(京发〔2016〕1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60号)精神,积极发展普惠金融,进一步完善和丰富《关于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京政农函〔2011〕70号)等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内容,放大财政支农效应,缓解我市“三农”领域“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户,本市的家庭农场,本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本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本市注册的中小农业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上述支持对象,可根据政策申请不同的金融支持。  

  二、支持方向  

  1.支持农业“调转节”发展。对符合本市都市农业发展规划,在本市开展调结构、转方式、发展高效节水农业的农业生产项目、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推广项目、本市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本市农产品收购及流通项目、本市休闲农业和民俗旅游发展项目、本市沟域经济产业项目,给予相关金融支持。   

  2.支持低收入村发展。对在本市确定的低收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低收入农户发展致富产业项目,以及带动30户以上低收入户就业的其他项目,给予相关金融支持。    

  3.支持“菜篮子”外埠基地建设。对本市企业纳入“菜篮子”外埠基地计划的建设相关项目,给予相关金融支持。  

  4.支持国家试点期间的大兴区、平谷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项目。  

  三、支持方式  

  对符合支持方向的经营性行为,市级通过贷款贴息奖励、担保费补贴、发行费补贴等方式,每年根据财政预算情况,在优先扶持低收入村和国家相关金融试点的情况下,再按照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及其他支持对象的顺序,依次择优给予金融支持。鼓励各区参照本办法制定金融支持配套政策,在市级奖励和补助基础上,根据自身发展需求扩大扶持范围或增加扶持额度。市对有配套政策、严格初审的区优先扶持。  

  (一)贷款贴息诚信奖励  

  市级对从银行(或试点的保险机构)获得1-3年期经营性贷款的,对按时还本付息的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诚信奖励。  

  1.对低收入村(户)致富项目、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项目,给予所还利息额的100%贴息奖励,单笔贷款贴息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符合支持方向的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在本市从事农业生产(包括“菜篮子”外埠基地)的本市农业中小企业,在按时还本付息后,按照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给予贴息奖励,单笔贷款贴息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原料采购以当地农产品为主、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的龙头企业,其当年新增固定资产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的标准,给予一年贴息支持,单项贴息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二)担保费补贴  

  鼓励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发挥支农作用。  

  1.对本市国家级和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通过农业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获得贷款的,在按时还本付息后,给予不超过2%的担保费补贴,单笔担保费补贴不超过20万元。  

  2.对其他符合支持方向的本市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本市从事农业生产(包括“菜篮子”外埠基地)的中小农业企业,通过市级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获得贷款的,在按时还本付息后,给予不超过2%的担保费补贴,单笔担保费补贴不超过20万元。鼓励各区制定配套政策,对通过区级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获得贷款的,给予担保费补贴。  

  (三)发行费补贴  

  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和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等新型融资产品,对通过市级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发行的,对发行相关费用(包括担保费、承销费、评级费、律师费、入会费、发行登记费、兑付费、公证费、审计费、信托费等)给予补贴,对每期每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项目申报审核流程  

  (一)预算管理  

  农业领域金融支持资金,实行跨年度预算管理,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为一个支持年度(政策施行第一年支持上年1月1日至6月30日项目)。每年根据财政预算情况择优给予扶持。  

  (二)申报审批流程  

  申请贷款贴息奖励及担保费补贴的农业经营主体,需经乡镇农业主管部门初审盖章,区农委(或主管部门)复审盖章后进行上报。其中,农户还需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实并出具证明。  

  申请发行费补贴的,需经市级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审核盖章后上报。  

  具体流程是:  

  1.每年7月30日前,申请贷款贴息奖励和担保费补贴的单位(或个人),填写《北京市农业领域金融扶持补贴申报表》(见附表)及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乡镇农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农委(或区主管部门)复审。乡镇上报区农委(或区主管部门)时,应附加所有申报材料的复印件。申请发行费补贴的单位,相关材料提交市级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审核。  

  (1)申请贷款贴息奖励和担保费补贴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与担保机构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凭据、银行对账单、借款资金到位凭证和还款凭证、担保费支付凭证,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说明,诚信承诺书等。  

  (2)申请发行费补贴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融资合同或协议,与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支付相关中介费用的支付凭证,诚信承诺书等。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申请者应签字确认)。  

  2.每年8月10日前,由区农委(或区主管部门)、市级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复审后,通过“北京市农村金融及风险管理”网站分别录入各申请单位(或个人)《北京市农业领域金融扶持补贴申报表》,不需上传其他证明材料。注册地在东城区、西城区、石景山区的农业企业直接向市农委提出申请,并通过网站填写上报《北京市农业领域金融扶持补贴申报表》。  

  3.每年8月30日前,由相关银行(或试点的保险机构)及担保机构对贷款情况、担保情况、贷款用途、贷款金额、利息金额等情况进行再次复核。  

  4.每年9月30日前,市农委提出预算,由市财政于下一年安排资金。  

  5.每年10月30日前,奖励和补贴结果在“北京市农村金融及风险管理”等相关网站公示。   

  (三)资金发放  

  奖励和补贴资金于下一年5月30日前由市农委委托市级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代为发放完毕。     

  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1.加强监督管理。项目融资要严格遵守贷款约定,严格资金使用用途,并按合同要求按时还本付息。申请金融支持政策应如实填报,不得存在虚假信息。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金融支持政策:  

  (1)不属于支持范围和扶持对象的;  

  (2)不能按时还本付息和支付担保费的;  

  (3)申报金融支持政策不能提供所需证明材料的;  

  (4)贷款用途未完全满足支持条件,或未按贷款用途使用、挪作他用的;  

  (5)所生产的农产品不能保证安全,或存在违章建设的;  

  (6)已享受其他相关部门同类财政扶持奖励的;  

  (7)在《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不良记录的,或有其他违法及不诚信行为的。  

  申请金融支持资金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要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的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如发现上报虚假信息、存在虚报套取冒领财政资金的情况,市、区相关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规定收回奖励和补贴资金,永久取消相关财政奖励和支持资格,并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处理相关单位和责任人。  

  2.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已开展的“三信工程”建设,研究建立本市农村金融信用评价模型,建立信用数据库,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信用良好的农业经营主体,逐步提高增信水平,对信用等级高的适当提高奖励和补贴比例,奖励和补贴增加幅度不超过10%。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申请单位和个人在项目申报中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信息将在市农委网站及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公示,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农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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