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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问题
 
来信人:王德钧  来信时间:2015-05-26  问题类别:咨询类  回复时间: 2015-05-26 回复单位: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问题正文】
  请问,1.《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乡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京农发[2004]28号】关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通过农转非、户口迁移等不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其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和劳动贡献,享有相应的集体资产所有权。”里“相应的集体资产”依据《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包括哪几方面?具体应该指那些? 2.北京市的生态林几乎都是自合作化以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长期的劳动贡献和大量的资金投入,通过长期封山育林、植树造林而形成的集体劳动资产,是有目共睹人所共知有案可查的事实,土地由荒山变为林地就是最有力的证明之一。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办对此有何文件规定?北京市将其作为自然资源资产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答   复】
    

答:您好,您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积极推进乡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通过农转非、户口迁移等不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其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和劳动贡献,享有相应的集体资产所有权。” 《意见》第十二条还规定:“处置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的集体资产。包括应享有的转居转工时集体公积金、公益金和征地补偿款等集体资产的份额,并按照劳动工龄具体确定每个人的份额。根据本人意愿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这部分资产可以现金全额一次性兑现;可以作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签订还款协议,分期偿还;也可以转化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个人优先股。” 关于生态林问题,本市已经进行了林权改革,对生态林进行了确权,具体事宜您可以咨询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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