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您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积极推进乡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通过农转非、户口迁移等不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其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和劳动贡献,享有相应的集体资产所有权。” 《意见》第十二条还规定:“处置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的集体资产。包括应享有的转居转工时集体公积金、公益金和征地补偿款等集体资产的份额,并按照劳动工龄具体确定每个人的份额。根据本人意愿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这部分资产可以现金全额一次性兑现;可以作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签订还款协议,分期偿还;也可以转化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个人优先股。” 关于生态林问题,本市已经进行了林权改革,对生态林进行了确权,具体事宜您可以咨询市园林绿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