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的来信收悉,现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于积极推进乡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关改革的意见》(京农发[2004]28号)中规定: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通过农转非、户口迁移等不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其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和劳动贡献,享有相应的集体资产所有权。同时也明确规定: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归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即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属于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是集体所有制性质,而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凭借投资和劳动贡献,享有相应的集体资产所有权。
同时据我们了解,目前各个山区县正在进行林权制度改革,而且林权主体改革已经基本完成,而这项工作主要是由市园林绿化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如果您对生态林的分配、管理等还有疑问,建议您向市园林绿化局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