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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林的所有权问题
 
来信人:张晓群  来信时间:2011-08-21  问题类别:咨询类  回复时间: 2011-08-21 回复单位: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问题正文】
    《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于积极推进乡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关改革的意见》(京农发[2004]28号)中规定: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通过农转非、户口迁移等不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其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和劳动贡献,享有相应的集体资产所有权。如你们所答,既然生态林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其性质是集体所有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所有权,只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才享有所有权。请问,依照《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村生态林是村集体资产,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其性质是集体所有制,何来只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才享有所有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所有权?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哪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照你们的解释是不《京农发[2004]28号》规定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通过农转非、户口迁移等不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其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和劳动贡献,享有相应的集体资产所有权。”及《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应该再做新解?
【答   复】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现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于积极推进乡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关改革的意见》(京农发[2004]28号)中规定: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通过农转非、户口迁移等不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其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和劳动贡献,享有相应的集体资产所有权。同时也明确规定: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归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即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属于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是集体所有制性质,而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凭借投资和劳动贡献,享有相应的集体资产所有权。

  同时据我们了解,目前各个山区县正在进行林权制度改革,而且林权主体改革已经基本完成,而这项工作主要是由市园林绿化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如果您对生态林的分配、管理等还有疑问,建议您向市园林绿化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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