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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范围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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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我市全面取消征收农业税及其附加以后,特别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以后,村级组织常年可支配收入大大减少,使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和制约。市委、市政府突破传统的城乡分割的二元公共产品供给体制,改革财政资金转移支付办法,实行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制度,对2156个集体经济薄弱村(2010年集体经济薄弱村调整为2840个)补助15万元/村,其余村(一般村)的补助8万元/村,用于村级公益事业支出,以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2013年12月,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发出《关于完善本市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制度的意见》(京政农函[2013]91号),按照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原则,从2014年起,在原市级财政给各区县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总量的基础上,再增加50%。由区县结合本地区所辖人口规模、区域功能定位和保障范围等情况,统筹市级补助资金及区县财力,分类、分档制定具体保障标准,落实到村。

  为进一步加强对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监督管理,有必要对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可以使用的范围是村级公益事业。村级公益事业是指由村级组织提供的、全体村民都能受益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村内小型公益事业设施建设和维护等属于村级组织事权范围之内的村级道路养护、饮水设施养护、集体房屋和机器设备维修、文化体育设施维护等费用。

  二是社会管理和社会事业费用。包括:属于村级组织事权范围之内的垃圾清运、街道照明、安全保卫等费用;以及村级组织事权范围之内的文化体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优抚等费用。

  上述费用各自占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比例,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是村务人员报酬(不含已经享受固定补贴的村级主要干部报酬)。村务人员是指不属于村级主要干部的负责财务会计、计划生育、民事调解等项工作的人员。村务人员数量要按照精简的原则严格控制,人均年报酬标准不得超过4000元,报酬总额不得超过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百分之十五。

  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禁用范围主要是指发放干部报酬;购置小轿车、移动电话、装修办公场所;为农村个人垫付水电费等应由农民个人承担的费用,抵顶村级拖欠的生产经营性债务。也不得用于通讯费、外出考察差旅费、退休补助金、招待费、献血补助等项开支。不得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向全体村民发放现金和实物。

  加强对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是市委、市政府赋予农经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保障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合规、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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