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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相关法规政策之二十五——《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实施办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指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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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办经〔201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办):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2013年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做好考核评价工作,推动各地全面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加快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依法规范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我部制定了《201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实施办法》(简称《考评实施办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指标》(简称《考评指标》,已报中央综治办备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对做好考核评价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考核评价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贯彻实施调解仲裁法、推动仲裁工作依法规范开展的重要抓手,严格按照《考评实施办法》及《考评指标》,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并根据考评结果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加快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强化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保障,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二、配合做好检查督查工作

  按照《考评实施办法》要求,我部将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工作检查督查,对各省自评自查情况和上报的考评结果进行抽查、暗访,请相关省份农业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三、及时上报有关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有关部门配合和支持,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核评价工作。请及时向农业部提供以下材料:

  1.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情况调查表、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

  2.自查自评结果及说明。

  附件:1.《201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实施办法》

  2.《201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指标》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1:

201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实施办法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按照中央综治办《2013年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实施细则》要求,通过考评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及时有效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为促进平安乡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基础。

  二、考评基本原则

  一是全面准确。考评指标要充分考虑地方实际和工作进度,真实、客观地反映地方工作推进状况;指标的含义要清楚准确,指标值有权威性,数据没有异议。

  二是重点突出。考评指标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强化整改措施落实。

  三是操作性强。考评指标不宜过多,数据有可靠来源,可以量化加权使用。

  三、考评工作思路

  科学设定考评指标,完善考评方式,严格考评程序,强化责任落实,规范开展考评工作。采取省(区、市)自评自查和农业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公平公正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情况考评打分。

  四、考评办法和内容

  (一)考评办法。考评实行百分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细化为四项指标总分100分。考评打分中被扣减的分值为各省(区、市)减分值,除以100为实际减分值。

  (二)考评内容。主要包括仲裁机构设立及经费保障情况、仲裁能力建设情况、纠纷调解仲裁情况、工作检查情况等四项指标,具体为:

  1.仲裁机构设立及经费保障情况指标。仲裁机构设立及经费保障情况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满分为20分,包括4项内容。

  (1)仲裁委员会设立情况(6分);

  (2)聘用仲裁员情况(3分);

  (3)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情况(3分);

  (4)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保障情况(8分)。

  2.仲裁能力建设情况指标。仲裁能力建设情况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满分为30分,包括3项内容。

  (1)仲裁员培训情况(15分);

  (2)仲裁基础设施建设情况(10分);

  (3)仲裁规章制度建设情况(5分)。

  3.纠纷调解仲裁情况指标。仲裁工作开展情况指标为定量指标,满分为40分,包括2项内容。

  (1)仲裁案件调处情况(15分);

  (2)仲裁工作实效(25分)。

  4.工作检查情况指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检查合格情况,满分为10分。

  五、考评程序

  (一)自查自评。各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201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实施办法》开展自查自评,并于2014年1月20日前,将自查自评结果、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情况调查表、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农业部。

  (二)专家打分。农业部组织专家对各地自评结果进行复核,并依据《201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实施办法》和各省(区、市)上报的材料进行打分,形成各省(区、市)评分情况表。

  (三)检查核实。农业部组成调查组采取抽查、暗访等方式赴各省区进行实地调查;调取农业部信访等部门相关资料,对各省仲裁情况进行考评打分。

  (四)结果上报。根据各省自查自评报告、专家评分情况表、农业部抽查暗访情况,形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

  工作报告和各省(区、市)打分表,反馈各省(区、市)通报情况后,以农业部文件上报中央综治办。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髙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对仲裁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部门和责任人,加强沟通协调,确保考评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统筹协调,增强工作合力。各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向省政府、综治办汇报工作,积极争取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形成工作合力,争取将考评工作落到实处。

  (三)认真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开展。认真总结仲裁考核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不断完善考核工作机制;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做好整改工作。

  附件2:(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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