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北京市农村金融协会宗旨,根据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接受使用捐赠公示制度如下:
一、协会接受捐赠的资金来源:
(一)国内外友好团体、个人及企事业单位的捐赠;
(二)会员单位的捐赠;
(三)国家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二、协会接受捐赠应向捐赠者出具会长签名的捐赠证明。
三、协会对于捐赠的现金和物品都要按照捐赠者的单位、组织名称或个人姓名、性别、年龄以及所捐现金或支票金额多少、所捐物品种类与数量多少等内容详细列明并随时登记造册。
四、本着对捐赠者负责的原则,对捐赠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五、协会对所接受捐赠的现金和物品的用途、去向和使用的金额与数量等情况要及时通过协会网站向社会和会员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