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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金融协会联络员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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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协会联络员是指各区县经管站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协会秘书处的联络员,协助协会秘书处做好本区县经营主体会员的指导服务工作。各区县联络员目前暂由区县经管站负责农村金融工作的副站长(协会理事)兼任。  

  二、区县联络员受协会会长直接领导,秘书处负责区县联络员的业务指导工作。  

  三、区县联络员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与协会秘书处和本区县经营主体会员的业务沟通和联系,宣传协会的政策和作用,密切会员与协会的关系。  

  2、及时将协会下发的活动通知、相关信息等发放给本区县经营主体会员。  

  3、协助协会开展培训、宣传、统计、项目申报、金融服务等工作。  

  4、及时向协会秘书处反馈本区县经营主体会员的金融需求、对协会的意见和建议等信息。  

  5、协助协会做好在本区县召开的相关工作会议和调研活动。  

  6、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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