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秘书处各项工作应严格按照程序报告和办理,特别是涉及组织活动、对外交流、合作事项、使用公章、财务开支、项目申报、人事、会议,以及在工作办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等,需事先逐级请示,逐级审批,事后报告,个人不得私自做主和行动。
2、秘书长办理的工作,直接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会长请示报告,会长批准后执行。
3、副秘书长和部门负责人工作中涉及到的第一条列举的重大事项,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秘书长请示报告,批准后实施。因特殊或紧急情况无法以书面形式请示报告的,可以先用电话、短信等方式请示报告,经秘书长同意后方可办理,事后进行书面补报。
4、副秘书长和部门负责人工作中涉及的一般性事项(如:落实会长、秘书长审批事项和第一条列举的重大事项以外的事项)可以电话或口头方式向秘书长请示报告,经秘书长同意后执行。
5、一般工作人员办理的工作事项直接向主管副秘书长和部门负责人请示报告。
6、未经秘书长授权和同意,秘书处各级工作人员不得越级向上级请示审批工作。
7、秘书处各部门的工作应相互配合,工作中有交叉需统筹的事项由分管副秘书长协调解决,协调有困难的可书面或口头提请秘书长决定。
8、各项工作完成后,应将办理结果以书面方式或口头方式逐级汇报,重大工作必须提交书面报告。
9、如违反以上工作程序以及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北京市农村金融协会问责制度》等制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