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协会各职能部门和机构负责人责任心,提高履职水平,根据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问责制度如下:
一、协会正、副秘书长和各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有责任履行好协会章程和各项制度,坚决执行并落实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完成好协会赋予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二、协会正、副秘书长和各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因不遵守协会章程和制度、不认真履行职责,以及因失职或违法违纪,给协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会长有权提出更换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并对其做出临时停职处理,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后,正式解除其职务,并重新聘任和选出新的负责人。
三、协会理事会及正、副会长依据协会章程和自身的职责,需认真统筹做好协会的各项工作,对协会的建设和发展负全权责任。
四、理事会及正、副会长因不作为或因出现重大决策失误,以及违纪违法行为,给协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经半数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向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申请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重新选举理事会或改选正、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