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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金融协会民主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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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本协会宗旨,根据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民主决策制度如下:    

  一、本协会会员代表、理事及领导成员,在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下,经充分协商选举产生。    

  二、下列事项须经本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协商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    

  3、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总结;    

  4、审定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要议题;    

  5、决定本协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项;    

  6、授权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的职责;授权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变更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大会负责。理事会主要职权为: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协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研究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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