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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金融协会理事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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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协会理事会的工作,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使理事会的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理事会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由一名理事长和若干名理事组成,理事长任会长;受会长委托,秘书长兼法人代表;副会长和理事人数按相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二条 理事会的活动以《北京市农村金融协会章程》为依据,坚持民主办会原则。      

  第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做工作和财务状况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及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章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理事有权对协会分支机构进行监督;有权对各个机构的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及改进工作的建议;有权对理事会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理事应遵守《北京市农村金融协会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决定;按规定参加理事会的活动;完成理事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加强与会员和相关机构、人员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要主事。理事长主持协会全面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各区县理事负责与本区县经营主体会员的联络沟通工作,组织和协调所在区会员落实好协会的各项工作,同时负责与所在区农经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络沟通工作。      

  第三章 理事会会议制度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增加,或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理事长(也可由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召集;会议的议程由理事长拟定。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行使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职责。      

  第十条 监事会成员、秘书长可列席理事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会议还可邀请有关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要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及其它需要决定的事项,需经到会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或通讯方式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因事、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第四章 秘书处工作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要办事,要参与实际工作。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四条 秘书处工作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专、兼职秘书组成。秘书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秘书长(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      

  第十五条 秘书处工作会议主要讨论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其它重要活动中的情况及问题;落实理事会、理事长交办的各项工作,研究提交理事会审议的工作或建议;做好工作总结及表彰等;研究部署  

  第十六条秘书处工作会议组成人员因事、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第五章 文件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的决议、决定,须经理事长或分工委托的副理事长签发。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及其决议、决定,由秘书处编发会议纪要或简报并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协会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即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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