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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金融协会财务管理及会费标准、收取办法(201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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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财务管理    

  (一)本协会设独立银行账户,由财会人员管理,执行国家会计制度。    

  (二)本协会的会费、捐赠、资助、服务性收入等均入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侵占。    

  (三)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与本协会宗旨相符的业务活动和必要的管理支出,其范围:办公与会议开支、学习考察、交流合作、业务培训、聘用人员报酬、产品宣传推介,以及按《章程》开展其他的业务活动和必要的接待费用。    

  (四)开支实行单据报账制度,由法定代表人审批。    

  (五)本协会财务收支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大会监督。    

  (六)本协会换届与法定代表人离任,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七)本协会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业务需要,制定具体的开支标准和审批权限。    

  二、会费收取标准和时间    

  (一)为了加强协会管理,规范协会工作,增加协会的活力和凝聚力,保障协会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    

  (二)协会会费收取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实施。所收会费属于本协会,用于协会业务活动开支。    

  (三)协会会费标准每年分别为:

会员类别

金额

会长单位

100000

副会长单位

50000

单位会员

500

个人会员

200

    (四)会费收缴办法:会员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二季度。    

  (五)会费用途和监督    

  1、会费主要用于根据协会章程的规定开展业务活动和协会日常机构的成本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2、会费使用接受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财务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3、会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六)本协会接受社会机构和个人的合法捐赠及活动赞助。    

  (七)本办法由本协会的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本办法由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按规定备案之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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