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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金融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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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农村金融协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Association  of  Rural  Finance(简称BARF)。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北京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北京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等从事服务农村金融、产权交易、担保、投资等有关单位以及从事农村金融的专家和学者共同发起,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开展金融服务“三农”,为全体会员提供多元化的服务,发挥监督、协调、服务、自律的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和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的行业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沙滩七号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我市农业金融发展动态和趋势,接受会员单位委托,协调会员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系,为会员单位呼吁政策扶持,开展政策、学术研究,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规划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在会员之间深入开展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统筹推动农业金融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协会内部征信建设,推动“三信”工程创新发展,促进农业与金融的有机结合。    

  (三)充分利用协会专业金融资源,支持、辅导基层会员开展内部资金互助和信用合作,加强农村合作金融的体制机制建设。    

  (四)在符合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创新协会服务产品,建立、完善农业信用保证基金、农地信托流转项目、农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农民信用卡等农村金融服务的体制机制,提升首都现代农业金融服务规模和水平。    

  (五)承办政府及其它组织机构委托办理的相关事项,组织开展涉农政策金融、合作金融、公益金融、民生金融等事业及有益于农业金融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本市从事服务农村的金融、产权交易、担保、投资等有关单位。    

  个人会员:从事农村金融研究工作的专家和学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北京市内依法设立的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l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指派的代表参加。本团体秘书长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可以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和主管单位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2015年10月1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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